荣成市花生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7-1-4 10:18: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荣成市花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在政府领导下,由花生加工出口企业、花生主产区花生种植业户代表、市农业、商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集花生生产、购销、加工、出口为一体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基地和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通过强化服务功能,组织和带动全市花生主产区镇村的花生标准化生产;组织和团结全市从事花生加工出口业务的各类企业,信守商业信誉,规范行业行为,防止竟相压价和哄抬价格,制止不正常市场竞争行为,协调企业、花生基地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自我保护,提高花生基地镇村广大农户和花生加工出口企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荣成的花生基地真正建成优质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把花生加工企业真正建成对外联接国际市场,对内带动全市广大农户共同致富的龙头企业。
二、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必要时采取联合行动,统一调度,共同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三、以本会名义,注册“荣成大花生”商标。申请“荣成大花生”原产地保护登记,并实行产品商标和原产地标记的统一管理。组织会员单位共同使用保护和经营“荣成大花生”品牌,实施品牌带动战略。
四、加强对花生基地的管理,组织和带动全市花生的标准化生产;组织和指导企业进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认证工作。
五、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本会名义向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驻办事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代理、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反映其合理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解决运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花生种植基地和花生加工出口企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本会为独立法人社团,会址设在荣成市崖头市区沿河路29号(市副食品公司),业务主管单位为市农业局,同时接受市民政局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七条:会员条件:凡在荣成工商注册的花生制品、生料加工企业。花生主产区镇村花生种植业户代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会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三、有权对本会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干预保护。
五、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重大问题时,有权要求本会调查、咨询、帮助。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尊严,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维护整体利益。
四、服从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可自愿申请退会,会员严重违反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理事会决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开。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
四、讨论决定维护全体会员利益的共同措施和处罚决定。
五、审查通过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二条: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通过。
第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协会设立秘书处、业务处等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对协会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增加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会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有关业务部门资助。
三、本会开展业务代理和其他业务收入。
四、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协会章程,违背协会决议,不服从协会指导、管理的会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免除协会给予的优惠待遇,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对外经营当中严重损害我市整体利益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取消其花生加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会终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