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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6 15:34:21


根据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由每月不少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少于10元。其奖励费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岁止,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所需经费来源: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城市无业居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费中列支;农民的奖励费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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