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6 15:34:00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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