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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托儿所收费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6 15:31:23


一、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取消代办费,并入管理费,将保育费和杂费合并为保杂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下表。表中标准为全日制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可在表中的基础上加收40%。全省“十佳”幼儿园可在表中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理费。

类别

幼儿园

省级实验、示范类

市级实验、示范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保杂费

70

60

50

45

40

60

管理费

190

160

130

100

80

120

合 计

260

220

180

145

120

180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开办特色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但可收取材料工本费。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举办各种特色班、兴趣班的收费标准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的原则下,由幼儿园自行制定。幼儿园附设托班收费标准暂按本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幼儿园开办的超时服务,按照每小时2元计费。

四、有取暖设施的幼儿园,冬季可收取取暖费,每年按4个月计算,每人每月10元。

五、私立(股份制)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一年内不再调整。并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整后,具体报销办法如下:

1、保杂费及伙食费全部由家长负担。

2、管理费由单位按幼儿园类别报销。单位自办的幼儿园,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收取的管理费制定优惠标准。

3、子女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的,管理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幼儿园、所的,由本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父亲(母亲)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父母双方均无园、所,幼儿入其他单位举办的园、所或者为照顾父母上下班方便,经本单位同意,幼儿就近入园、所的,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

(2)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职的一方报销费用的一半。

(4)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七、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专用票据。

八、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当调整。

九、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威价费发[1999]3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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