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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2-6 15:30:55


1、职工教育经费不应从单位经费中另外列帐存储,可以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在工资总额的1.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便字[81]84号)

2、职工教育经费。根据规定的开支范围在下列项目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的工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山东省财政厅鲁财行字[199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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