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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山东省农业纪检监察网上举报信箱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1-17 18:04:11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纪委(纪检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更好地发挥网络在加强群众监督和加强系统行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好农业纪检监察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东省纪检监察机关网上举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开通山东省农业纪检监察网上举报信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举报受理范围 
  (一)省农业厅管理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行为。 
  (二)省农业厅机关及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三)农业系统行业不正之风。主要包括: 
  1.省农业厅机关及其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和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2.省农业厅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出现的以权谋私、不按规定制度和程序公开、公正办事的行为;不履行承诺、弄虚作假以及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搪塞、推卸责任的行为; 
  3.省农业厅主管或省农业厅与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农业类投资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浪费、挤占、挪用以及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规违纪行为; 
  4.其他应由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察室)受理的有关农业系统行业不正之风和行政效能方面的问题。 
  二、举报原则及方式 
  (一)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如需得到答复,要特别注明,并详细填写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不愿意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举报应当实事求是。要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事实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对违法违纪事实的填写力求详尽,对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 
  (三)不得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发现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山东省农业纪检监察网上举报信箱的登陆方法为:直接登陆山东农业信息网(www.sdny.gov.cn),点击该网主页上的“举报信箱”即可。 
  三、举报的受理 
  (一)所有网上举报的受理由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网上举报的查询、下载、文字处理等工作。 
  (二)从事网上举报工作的人员定期下载举报件,对举报内容不得增减、涂改、复制、毁损等,并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领导。 
  (三)网上举报实行严格的密码保护措施,在受理的过程中,有关人员严格遵守信访工作规定和保密规定,不将举报人的姓名等信息向外泄漏。 
  (四)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受理其他形式的举报。来信、来访地址:济南市经三路240号,驻省农业厅纪检组(监察室)。邮政编码250021,举报电话0531-82352833。 
  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和厅属各单位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省纪委驻省农业厅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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